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關于調整印花稅等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公告
發布時間:
2023-01-13
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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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,優化稅收營商環境,切實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〔2021〕24號)相關規定,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決定調整印花稅、土地增值稅、資源稅的納稅期限,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:
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
為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,優化稅收營商環境,切實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〔2021〕24號)相關規定,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決定調整印花稅、土地增值稅、資源稅的納稅期限,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印花稅
納稅人為單位的,應稅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;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;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納稅人為個人的,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二、土地增值稅
土地增值稅預繳、清算后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三、資源稅
資源稅(除按次申報外)實行按季申報繳納,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四、施行時間
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2019年第8號公告第十條、第三十條關于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規定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
2022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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